时间:2024-10-04 11:22
一、劳动合同续签需要签完整的合同吗有效吗
在劳资关系中,常规操作规则是在劳工服务条件延续时,务必签署形成一份完备的新合同,而该做法往往被证明为极为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于协商后达成的继续雇佣协议,具有清晰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同期后续条约中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应,特别是在关乎工作职责范围、工作时间安排、薪资水平以及社会福利保险等诸多重要事项上,签署一份详尽完备的合同都能帮助规避存在的未知风险,以确保双方均能获得平等公正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劳动合约续期问题做出明确规限,因此,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周期长度,原则上取决于雇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协商与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雇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定是否续签以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例如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抑或是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并不主动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必须考虑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举例来说,当劳动者在同一家雇主公司的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十年时,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期间也达到了十年并且距离合法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上。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言,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终止方式。首先,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好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则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及劳动者拥有充分自由进行协商,以确定他们所希望签署的劳动合同类型。不过,如果满足以下三个特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从确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到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的结束期限(相当于倒推计算)为止的总天数达到或超过一年但企业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话,就等同于雇主企业认为自身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条件一:如果劳动者在相同的雇主企业里连续工作达到了十年。
条件二:如果劳动者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雇主企业曾经连续工作了十年,但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尚短的十年以内。
条件三:如果雇主企业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观察到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范的行为,他们可以选择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如此,企业按照相应法规仍需承担不成为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中的一方的后果——自应当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计算,企业须每年向劳动者多发一份月收入作为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钱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问题,主要参考的因素是劳动者在该企业或机构中所服务的工龄。依法规定,每增加一年的工龄,应当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对于工龄大于或等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则按照一年的时间来计算;反之,若工龄小于六个月,那么只会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在这一条款中,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正式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原有劳动关系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所得的平均收入。然而,如果劳动者个人获取的月工资总额要比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报告中指出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出三倍之多的话,那么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按照其月工资的三倍额度进行经济补偿,并且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的封顶界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在以下两种场景下,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种情况是,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原有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而无论是否愿意续签新的合同,又或是有意降低合同的约定条件重新签署;另一种便是,当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某个已经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或者是用人单位方面有意降低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件后再要求劳动者续签时,却遭到劳动者本人拒绝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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